最新提醒丨202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新变化!
2024-02-06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三部门发布了《关于暂定2024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下面就有关社保缴费问题,一起来看看是怎么规定的吧!

参保单位

缴费基数上下线暂定标准

1、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参保单位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4242元)。

2、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069元执行。

 

缴费基数申报

1、申报时间:参保单位原则上应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2、申报方式:申报方式主要采用在线申报自助申报两种方式。

参保单位可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网上办事大厅的“社保业务”板块,登录企业端,在缴费基数申报(中台)板块进行在线申报。

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通过自助服务设备进行自助申报。

3、申报要求:全市参保企业应按照职工2023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参保企业为所有职工申报缴费基数,无论工资是否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上限,都应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如实填报。

例如,职工张某2023年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请填写4000元,不要填写缴费基数下限4242元;李某2023年月平均工资为24000元,应填写24000元,不要填写缴费基数上限21207元。参保企业如果未如实申报月平均工资,将会影响职工的缴费基数调整和社会保险待遇。

 

离职、退休情况

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如企业参保职工退休、离职等涉及后续补差的,参保单位应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前自行预扣该职工年初以来在本单位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差额(可参照10%预扣)。

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按照实际调整确定的当年在职月份对应缴费基数差额据实补收,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缴费基数补差

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我市将对三项社保费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进行重新封顶保底,按照参保企业为职工申报的2024年缴费基数超出300%的部分和不足60%的部分,进行多退少补。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需要补缴的统一由原参保单位进行代扣代缴;需要退费的,统一由原参保单位进行抵扣或退费。参保单位应先缴纳差额部分,再正常申报缴纳后续月份社会保险费,并做好已预扣个人缴费差额职工的退补工作。

 

二、灵活就业人员

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21207元和4242元)。

 

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灵活就业缴费人员按省统一要求进行当年度的差额补缴,否则可能影响退休时的养老金核定。

 

三、特别提醒

1、参保单位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缴费基数;

2、已死亡、出国定居等参保人员不再调整缴费基数;

3、在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确需转移的,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不再调整缴费基数。

 

内容来源: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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